湛江奋勇高新区免除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5-11-1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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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严格落实惠民殡葬政策法规,促进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我区居民殡葬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和《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全省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粤民发〔2015〕37号)以及《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户籍人口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湛府办函〔2014〕73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免费对象
凡在我区死亡且遗体在雷州市殡仪馆实行火化以及在异地死亡且遗体实施火化的本区户籍居民,其中,不包括政策性丧葬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和离退休人员;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城乡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含新农保)。
二、免费项目及标准
(一)遗体接运,综合最高每具180元(普通殡葬专用车);
(二)遗体存放费(冷藏防腐,3天以内),最高每天每具80元;
(三)遗体告别厅租用费,最高每次230元;
(四)骨灰寄存费(2年以内)最高每年50元,或生态葬(树葬、海葬);
(五)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炉,含骨灰清理、包装),综合最高每具250元;
(六)遗体消毒费90元;
(七)普通骨灰盒(盅)每个150元。
上述免费服务项目的标准,最高免费限额为1240元。收费标准若经市价格主管部门调整的,按新的最高收费标准确定免费限额。
三、办理程序
符合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对象死亡后,丧事经办人(死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凭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有效证明,到区社侨局领取《湛江奋勇高新区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逝者生前户口本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丧事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逝者在医院死亡的须提供《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逝者非正常死亡的须提供公安机关《尸体处理通知》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其他法律规定的有效证明;
(六)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一式三份)。
四、经费结算
符合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规定的,丧事经办人在结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时,由雷州市殡仪馆直接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超出规定的项目费用,由经办人自行支付。本区户籍居民在异地火化的,丧事经办人需凭逝者生前户口本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丧事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异地火化证明及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发票(含费用清单),到区社侨局殡仪馆领取费用(最高不超过1240元)。
五、经费来源
(一)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纳入区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解决,专款专用。
(二)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先由雷州市殡仪馆垫付,按双月结算与区财政局结算。雷州市殡仪馆按时填写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结算清册,在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复印件上加具意见并盖章,送区财政局进行审核盖章。区财政局按照审核确认的金额于次月10日前将资金划入雷州市殡仪馆账户。
六、监督管理
区社侨局要会同区财政、监察等部门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减免费用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其他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区社侨局负责解释。
湛江奋勇高新区社会管理与侨务局
201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