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3〕44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3〕117号)要求,为落实省、市“十件民生实事”目标任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3年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标准。从2023年1月1日开始,我市城镇低保标准提高到857元/人月、补差水平提高到676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600元/人月、补差水平提高到326元/人月。(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2023年1月1日开始,我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相统一。(具体标准见附件2)
三、严格落实提标要求。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市制订的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加强低保标准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政策衔接,统筹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四、及时发放救助资金。新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区)要按实施新标准当月的对象名册对2023年未达标的月份予以补发,对2023年新纳入的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发,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发工作。各县(市、区)每月20日前将低保补助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发放至个人社保卡账户,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账户,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五、全面摸排集中供养需求。各县(市、区)要全面摸排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逐人逐户深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中,详细了解他们的基本情况和集中供养意愿。对于无法准确表达自己意愿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当征求其照料护理人意见,并结合其生活自理能力和照料护理落实情况,综合评估其集中供养需求。对有集中供养需求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供养人员要及时安置到位,确保不漏一人。
六、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各县(市、区)要全面推进信息化核对和管理,运用信息系统,健全资金发放台账,完善资金监管机制,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一年。
附件:1.湛江市2023年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表
2.湛江市2023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表
湛江市民政局
2023年5月31日
附件1
湛江市2023年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表
说明:1.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是指县(市、区)当月城乡低保资金支出(含分类施保)金额除以当月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得
出的月人均补差水平。
2.2022年我市农村低保补差水平为315元/人月,2023年新标准按不低于3.5%的增幅提高,2023年我市农村低保
补差水平相应提高到326元/人月,此事项已列入2023年湛江市十件民生实事工作任务。
附件2
湛江市2023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表
说明:2016年前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城乡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确定,霞山区当年的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1585元;2017年后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标准”确定;2020年赤坎区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5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