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区 | 作业区 | ||||||
1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 主要街道的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 《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 奋勇高新区城市管理与执法分局 | |||||||
2 | 维修或者清疏管道、沟渠等所产生的余泥、污物不得直接向城市道路排放;施工过程中临时堆放在城市道路上的余泥、污物应当及时清理。 | 《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 奋勇高新区城市管理与执法分局 | |||||||||
3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 车辆运输煤炭、垃圾、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应当采取密闭、覆盖或者其他有效措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和飞扬。运输水产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沿途滴漏。 |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 《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 奋勇高新区城市管理与执法分局 | |||||||
4 | 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堆放、焚烧物料;(二)攀摘公共树木的枝叶花果,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三)损坏绿化的商业、娱乐活动。 | 《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 ||||||||||
5 | 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加强安全检查,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 《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 ||||||||||
6 | 禁止在候车亭、候车站牌、电线杆、路灯杆、栏杆、配电箱、门窗、阅报栏、指示标牌、消防等设施和树木、建筑物外墙、公共区域的地面上涂写、刻画、张贴。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 奋勇高新区城市管理与执法分局 | ||||||||||
7 | 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服、吊挂物品等。 |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 《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 奋勇高新区城市管理与执法分局 | ||||||||
8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 《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 奋勇高新区城市管理与执法分局 | |||||||
9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 临街商业、饮食业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 《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 奋勇高新区城市管理与执法分局 | |||||||
10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损坏、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确因城市建设和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迁移等的,应当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 ||||||||||
11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包装袋(盒)等废弃物;(三)占用道路、广场从事车辆清洗活动;(四)乱扔动物尸体;(五)临街商铺、摊档不及时清理其经营产生的废弃物;(六)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 《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 奋勇高新区城市管理与执法分局 | |||||||
12 |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 ||||||||||||
13 |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给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 《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 奋勇高新区城市管理与执法分局 | |||||||||
14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工地应当设置硬质密闭围挡; (二)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 《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 奋勇高新区城市管理与执法分局 | |||||||
15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 建筑垃圾应当单独堆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 《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 奋勇高新区城市管理与执法分局 | ||||||||
16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所的排泄物,宠物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即时清理。 | 《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 奋勇高新区城市管理与执法分局 | ||||||||
17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 废品收购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收购场所干净整洁,并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止废品散落影响周围环境。 |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 《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 奋勇高新区城市管理与执法分局 | |||||||
18 | 集贸市场的开办者、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制度,保持经营场所干净、整洁、卫生,场内无乱扔垃圾,无积存的污渍污水,无鼠蝇蚊蟑等病媒生物孳生地,无乱堆放杂物。 | 《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 奋勇高新区城市管理与执法分局 | |||||||||
19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 厕所粪便应当排入化粪池,再进入城区污水系统。未接入化粪池、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应当倾倒在指定场所的容器内。化粪池应当定期维护、清掏,粪便应当密闭运送到指定地方处理,不得向下水道和各类水体等地方倾倒。化粪池堵塞、粪便外溢时,管理者应当及时疏通、清除。 |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 《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 奋勇高新区城市管理与执法分局 | |||||||
20 | 规划管理 |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 奋勇高新区城市管理与执法分局 | |||||||
21 | 规划管理 |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 奋勇高新区城市管理与执法分局 | ||||||||
22 | 规划管理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在城市规划区内,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 奋勇高新区城市管理与执法分局 | ||||||||
23 | 工商管理 | 无照商贩、无照占道经营的 |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 奋勇高新区城市管理与执法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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