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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区财政经营性资金股权投资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2-03 14:13 来源:本站 点击数:2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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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入园企业: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支持入园企业(项目)做大做强,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区财政计划安排专项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入园企业(项目)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正式签约进入奋勇高新区工业园投资的企业(项目)。 二、申报时间 企业需在2月2日前向区财政与投资管理局、区招商服务局局报送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三、扶持方式 区财政与投资管理局委托广东惠侨开发投资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以区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形式入股被投资企业。 四、申报条件 (一)需在园区内注册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园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 (二)申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3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 (三)申报项目必须在2016年底前建成投产,且投产后年产值不低于300万元/亩,年纳税额不低于30万元/亩。 五、申报程序 (一)入园企业向区财政与投资管理局、区招商服务局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按照要求编制,要件不齐全的项目,不予受理)。区财政与投资管理局、区招商服务局审核研究后提出股权投资初步计划,并将股权投资初步投资项目、投资额度、申报材料等转交广东惠侨开发投资公司。 (二)广东惠侨开发投资公司对计划投资项目进行全面调研,聘请相关行业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形成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包含参股谈判项目建议、计划投资额度并对不投资项目作出说明),然后报区财政与投资管理局、区招商服务局联合审核后,初步确定投资项目。 (三)广东惠侨开发投资公司与拟定被投资企业进行参股谈判,形成投资方案建议,经区财政与投资管理局、区招商服务局联合审核后,报区党政领导班子会议通过后正式确认投资项目。 (四)区财政与投资管理局于区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审定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广东惠侨开发投资公司。 (五)广东惠侨开发投资公司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并于投资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股权投资资金拨付至被投资企业。 六、申报材料 (一)项目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以及项目企业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的证明材料。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协议、项目平面图、效果图以及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印发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企业或主要投资方上年度财务报表。 (四)相关证明 1.资金证明。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承包合同等,固定资产购入凭证。其他类型投资证明(包括土地买卖或使用协议、引进相关专利等)。 2.项目进度证明。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外观和主体设备的现场照片各2张,投产或试产产品检验报告和照片等。 3.项目投资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企业承诺书。 (六)必要的其他辅证材料。 备注:除注明原件以外,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如个别材料确无法提供,应提供其他书面证明或说明。   (pg电子直营网的联系方式:区财政与投资管理局:8156506            区招商服务局:8156126)   附件:1、奋勇高新区扶持企业增加工业投资资金申报表  2、填报说明  3、申报企业承诺书       4、湛江奋勇高新区财政经营性资金股权投资操作管理办法(试行)       湛江奋勇高新区管委会                         2016年1月 日   附件1 奋勇高新区财政经营性资金股权投资申报表 项目序号:第   号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企业主营业务   企业注册地   注册资金(万元)   注册时间   法人代表   联系人及 职务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是否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   入园签约时间   建设起止 时    间   项目已供地 面积(亩)   合同投资额(万元)   实际投资总额(万元)   已完成固定资产 投资额(万元)   厂房建设情况(栋数、 每栋层数)   固定资产内容   预期年产值(万元)   预期年税收(万元)   预期年工业增加值(万元)   拟申请股权投资资金额(万元)   申报企业 声明     本项目按照奋勇高新区的规定申报,申报材料合法、真实,本单位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负责人(签字):                               (申报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区招商局 意见  申报情况属实。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区财政局 意见   申报情况属实。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填报说明   1.“企业性质”按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填写。 2.签约时间根据投资计划书或投资协议等文件填写。 3.建设起止时间指项目开工时间和建成投产(试产成功)时间。 4.实际投资总额是指截至申报时项目累计完成的投资总额。 5.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指截至申报时投资者以货币或实物方式投资购建的固定资产额。 6.固定资产内容填写投资固定资产具体项目(包括基础设施投资、房屋及建筑物、设备投资及购地款等)。位置不够可附页。 7.厂房建设情况应填写已建成的工业厂房栋数,并注明每栋厂房的层数 。 附件3 申报企业承诺书   本企业自愿申请湛江奋勇高新区财政经营性资金对      (注:填写申报项目名称,与表的内容一致)项目以股权投资的方式予以扶持。本企业郑重承诺: 1、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 2、申报项目必须在2016年底前建成投产,且投产后年产值不低于300万元/亩,年纳税额不低于30万元/亩。 对不能履行上述承诺的,无条件全额返还区财政投入的股权资金,并按规定支付参股资金的全部收益,不再享受湛江奋勇高新区的其他扶持政策。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盖章)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湛江奋勇高新区财政经营性资金股权投资操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支持入园企业(项目)做大做强,加强区财政经营性资金股权投资管理,规范受托管理机构股权投资操作,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经营性资金股权投资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粤财工[2014]518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经营性资金股权投资坚持“政府引导、专业管理、市场运作、循环使用、滚动支持、监管到位”的原则。 第三条  区管委会是股权投资资金的出资主体,授权区财政与投资管理局、区招商服务局按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委托广东惠侨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区财政经营性资金股权投资受托管理机构。区财政与投资管理局会同区招商服务局作为监管主体,加强对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督促指导受托管理机构开展股权投资业务,对股权投资操作及股权投资资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托管理机构是股权投资资金形成股权的经营主体,应按照依法依规、规范操作、接受监督的原则实施区财政经营性资金股权投资。 第三章  投资方式 第四条  持股方式。采用优先股方式,由受托管理机构与被投资企业签订优先股投资协议。 第五条  投资收益。参股收益按照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第六条  投资期限。不超过5年,到期股权依据投资协议由被投资企业回购。 第七条  经营管理。受托管理机构以投资额为限对被投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包括向被投资企业派遣董事、监事等。受托管理机构不得介入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三章  投资程序 第八条  项目来源。入园企业向区财政局、区招商服务局报送申报材料。区财政与投资管理局、区招商服务局审核研究后提出股权投资初步计划,并将股权投资初步投资项目、投资额度、申报材料等转交受托管理机构。 第九条  尽职调查。受托管理机构受理入园企业的股权投资申请,对计划投资项目进行全面调研,按规定聘请相关行业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形成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包含参股谈判项目建议、计划投资额度并对不投资项目作出说明),然后报区财政与投资管理局、区招商服务局审核,初步确定投资项目。 第十条  参股谈判。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初步确定的投资项目与被投资企业进行参股谈判,形成投资方案建议,报区财政与投资管理局、区招商服务局审核。 第十一条  项目确认。区财政与投资管理局会同区招商服务局对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的投资方案建议进行审核,并经区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审定通过后正式确认投资项目。区财政与投资管理局于区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审定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受托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受托管理机构按照下达的投资项目计划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并于投资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被投资企业,并将资金划转情况报区财政与投资管理局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调整。股权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针对项目管理需要和投资情况,受托管理机构可提出投资调整建议,调整建议经区财政与投资管理局、区招商服务局审核报区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退出。受托管理机构与被投资企业应在投资协议及相关合同中载明股权投资项目的退出条件和方式。在达到项目退出条件时,由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区财政与投资管理局、区招商服务局审核后报区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区财政与投资管理局会同区招商服务局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督促受托管理机构建立市场化运作风险规避机制和退出机制,每年对受托管理机构履职情况及委托管理资金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通过效果评估、跟踪检查等方式加强项目跟踪管理,按规定每年对受托管理资金投资运作、保值增值、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评估,于每年4月份出具上年度评估结果报送区财政与投资管理局、区招商服务局及区管委会,作为受托管理资金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将被投资企业投资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临时突发情况及时向区财政与投资管理局、区招商服务局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与投资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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