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奋勇高新区建设步伐,加强集约用地,提高项目投资和产出质量,促进高新区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准入条件
(一)所有准入项目均需在奋勇高新区进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
(二)产业导向。入园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和我区产业规划,符合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环保要求,重点发展新海洋、新能源、新材料、新电子、新医药等 “五新”产业。
(三)入园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50万元/亩,对效益好、税收贡献大的项目酌情放宽到200万元/亩,容积率不低于1.2(重工业不低于1.0);建筑系数不低于30%;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四)项目投产后每亩年产值不低于300万元。
(五)项目投产后每亩土地的年实际入库税额不少于10万元。
二、项目准入评审程序
(六)成立湛江奋勇高新区入园项目评审领导小组,由区管委会主任任组长,分管招商工作的区领导任副组长,区办公室、监察局、经济发展与科技局、招商服务局、财政与投资管理局、规划与开发建设局、社会管理与侨务局、公安分局、市国土资源局奋勇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对拟入园的项目进行评审工作,经评审同意入园的项目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招商服务局,以下简称“区项目评审办”)负责日常工作。
(七)项目准入评审程序如下:
1、项目申报。区招商服务局负责做好对申报入园项目的接洽、面谈和前期考察等工作,要求申请人提交项目有关资料报区项目评审办。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
(1)、《项目进园申报表》;
(2)、《项目进园初审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同时提交批准证书)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投资建设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6)、上年度审计报告;
(7)、资金来源说明;
(8)、产品或服务介绍(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主要产品或服务说明、研发成果鉴定及产品未来发展方向等);
(9)、投入产出强度、安全、环保、节能、税务评估(包括注册资金到位时间及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情况说明);
(10)、用地规划图(规划总平面和鸟瞰图以及建筑单体设计方案),研发型项目除外;
(11)、《动工计划表》
2、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八)项目初审。区招商服务局牵头委托项目单位填写《项目入园初审表》,对申报入园项目有关情况进行初审,并征求区办公室、监察局、经济发展与科技局、财政与投资管理局、规划与开发建设局、社会管理与侨务局、公安分局、市国土资源局奋勇分局的意见。
(九)项目复审。区项目评审办确定复审项目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如有必要需征求有关单位或专家意见。实地考察结束后,区项目评审办应根据投资者提交的资料、实地考察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区入园项目评审领导小组。
(十)项目审定。区入园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会结束后,由区入园项目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签署评审意见,作为区入园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同意项目入园的依据,经评审同意入园的项目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十一)对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评审的入园项目,区管委会与项目单位签订《投资协议书》。
三、项目土地出让及建设
(十二)项目用地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具体按国土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对通过评审的入园项目,入园企业应与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书》。园区管委会与入园企业签订投资协议书时,明确开工、竣工和投产的时间,如项目不能按期开工,则按要求征收土地闲置费。如不能按期竣工和投产,则企业应按延误的时间所应该产生的税收总额,作为土地款补交给园区。原则上入园企业3个月内完成设计及报建手续,并正式开工建设主体厂房,建设周期为12个月(重大项目可适当延长)。
四、项目监督与管理
(十四)入园企业要按申报项目进行建设,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原则上10年内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确需转让的必须经区管委会批准。
(十五)严禁闲置土地。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未开工建设的,按土地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格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开工建设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其他项目用地。
(十六)由区管委会负责对入园供地项目落实入园条件情况进行验收。供地项目建成投产一年后,产出强度、税收效应、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系数等任何一项指标未达标的,按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固定资产投资额以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提供的数据为准。上述多项指标违约的,所应缴纳的违约金按累加计算。